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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志大部制改革红利要体现于具体领域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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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志:是否引入沉默权不妨公开讨论

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在最新一期《炎*春秋》杂志上发文称,自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《刑法》和《刑事诉讼法》至今,几次修法都对禁止刑讯逼供做了重申和完善。但现实中刑讯逼供现象却时有发生,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被讯问人无沉默权,使得其必须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。对 你有权保持沉默,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 的影视剧台词,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。所谓沉默权,其实就是将嫌疑人不说话的权利制度化,从司法制度层面确保受刑事追诉者以沉默来自卫的机会。沉默权作为对刑讯逼供的预防机制,在上个世纪逐步完善,成为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。沉默权引入司法领域,并从仅适用于审判程序扩大到侦查、起诉、审理的全流程,其实对应着司法理念的更新。按照现代司法理念,刑事被告在被审判判罪之前,依然只是嫌疑人,而非犯罪分子。此时,他的权利是完整的。沉默权隐喻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:在公检法等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,被追诉的公民是弱小的,他完整的权利需要以某种有力的方式来捍卫。这种方式就是沉默。我国的司法实践,并没有确立正式意义上的沉默权,但一些既有的法律程序以及司法改革的某些理念,在精神上与沉默权是相通的。比如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,实际上就是近亲属沉默权的确权。更典型的是,依据1998年签订的《公民权利和*治权利国际公约》,受指控人享有 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的权利。这种权利,在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的同时,也包含了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的隐含意思。此外,新《刑诉法》第50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的规定,它同样传递出沉默权的相关司法精神。沉默权在国际范围内的普及,一方面得益于现代司法将嫌疑人的完整权利纳入保障范围,另一方面也与口供在定罪中的重要性降低有关。弱化口供的定罪效力,不是说口供在司法领域已不再重要,而是通过刑侦和审讯技术的升级,来弥补口供的不可靠性,从而强化证据链。当然,沉默权的赋予,在倒逼公检系统减弱对口供的依赖的同时,也意味着案件侦破难度将加大。因为清白者可以借此捍卫清白,犯罪者同样可以借此脱罪。而且,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中,犯罪者的沉默将为公共安全埋下风险。基于上述原因,沉默权一直没有正式引入我国司法领域。所以,新《刑诉法》既规定了被讯问人享有无罪辩护、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的权利,又规定被讯问人对侦查人员的问题有如实回答的义务,嫌疑人并不具备彻底沉默的权利。在部分案件中,沉默权的缺失,使得嫌疑人的沉默策略不被侦查起诉程序所认可,加上破案率、破案指标等行*压力,刑讯逼供才成为破案捷径。无需担心的是,沉默权的引入,在遏制刑讯逼供同时,并不必然会与引导罪犯自首的司法精神相悖。对于沉默权的精神内涵,也即司法程序要保障每个弱势者的完整权利,反对者也不会否定。沉默权的争议,更多的是一种利弊权衡的成本之争。在这个意义上,沉默权与 宁可错放、不可错判 的司法精神,不仅有着内在一致性,而且在司法领域被接受的过程,也颇为相似。据此而论,对于沉默权的实践效力,我们似乎也该抱持一点乐观预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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